第五十二條 礦業權人不履行繳納礦業權價款承諾的,由出讓人依照《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擅自進行礦業權交易的,由登記機關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低價出讓礦業權或者擅自減免國家礦業權收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業權出讓和礦業權交易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業權有形市場,提供礦業權交易場所,發布礦業權市場信息,服務礦業權交易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邯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