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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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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衛生處理 第五十三條 衛生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衛生處理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ㄒ唬┓乐箤θ魏稳说慕】翟斐晌:; 。ǘ┓乐箤煌üぞ叩慕Y構和設備造成損害; 。ㄈ┓乐拱l生火災; 。ㄋ模┓乐箤π欣、貨物造成損害。 第五十四條 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需要衛生處理的,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ㄒ唬﹣碜詸z疫傳染病疫區的; 。ǘ┍粰z疫傳染病污染的; 。ㄈ┌l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 由國外起運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貨物,如果不在境內換裝,除發生在流行病學上有重要意義的事件,需要實施衛生處理外,在一般情況下不實施衛生處理。 第五十六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廢舊物品和曾行駛于境外港口的廢舊交通工具,根據污染程度,分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對污染嚴重的實施銷毀。 第五十七條 入境、出境的尸體、骸骨托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并出示死亡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必須接受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衛生處理。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尸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后,方準運進或者運出。對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體,必須就近火化,不準移運。 第五十八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已在到達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不再重復實施衛生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實施衛生處理: 。ㄒ唬┰谠瓕嵤┬l生處理的口岸或者該交通工具上,發生流行病學上有重要意義的事件,需要進一步實施衛生處理的; 。ǘ┰诘竭_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實施的衛生處理沒有實際效果的。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口岸或者發現嚙齒動物有反常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或者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實施衛生處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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