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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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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實施衛生檢疫的車站,應當在受入境檢疫的列車到達之前,盡早向衛生檢疫機關通知下列事項: 。ㄒ唬┝熊嚨能嚧,預定到達的時間; 。ǘ┦及l站; 。ㄈ┝熊嚲幗M情況。 第四十五條 受入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輛到達車站、關口后,檢疫醫師首先登車,列車長或者其他車輛負責人,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該列車或者其他車輛上人員的健康狀況,對檢疫醫師提出有關衛生狀況和人員健康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第四十六條 受入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輛到達車站、關口,在實施入境檢疫而未取得入境檢疫證以前,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列車或者其他車輛,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第四十七條 實施衛生檢疫的車站,應當在受出境檢疫列車發車以前,盡早向衛生檢疫機關通知下列事項: 。ㄒ唬┝熊嚨能嚧,預定發車的時間; 。ǘ┙K到站; 。ㄈ┝熊嚲幗M情況。 第四十八條 應當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和其他車輛,如果在行程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列車或者其他車輛到達車站、關口時,列車長或者其他車輛負責人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在查驗中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因受衛生處理不能按原定時間發車,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車站的站長。如果列車在原停車地點不宜實施衛生處理,站長可以選擇站內其他地點實施衛生處理。在處埋完畢之前,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列車,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為了保證入境直通列車的正常運輸,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派員隨車實施檢疫,列車長應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對列車或者其他車輛實施入境、出境檢疫完畢后,檢疫醫師應當根據檢疫結果分別簽發入境、出境檢疫證,或者在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后,再分別簽發入境、出境檢疫證。 第五十一條 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員,必須首先在指定的場所接受入境、出境查驗,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離開指定的場所。 第五十二條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列車以及其他車輛,載有來自疫區、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或者夾帶能傳播傳染病的病媒昆蟲和嚙齒動物的貨物,應當接受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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