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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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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受留驗的人員必須在衛生在疫機關指定的場所接受留驗;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衛生檢疫機關同意,可以在船上留驗: 。ㄒ唬┐L請求船員在船上留驗的; 。ǘ┞每驼埱笤诖狭趄,經船長同意,并且船上有船醫和醫療、消毒設備的。 第九十六條 受留驗的人員在留驗期間如果出現檢疫傳染病的癥狀,衛生檢疫機關應當立即對該人員實施隔離,對與其接觸的其他受留驗的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并且從衛生處埋完畢時算起,重新計算留驗時間。 第九章 傳染病監測 第九十七條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食品、飲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蟲,動物,均為傳染病監測的對象。 第九十八條 傳染病監測內容是: 。ㄒ唬┦装l病例的個案調查; 。ǘ┍┌l流行的流行病學調查; 。ㄈ﹤魅驹凑{查; 。ㄋ模﹪晨诎秲缺O測傳染病的回顧性調查; 。ㄎ澹┎≡w的分離、鑒定,人群、有關動物血清學調查以及流行病學調查; 。┯嘘P動物、病媒昆蟲、食品、飲用水和環境因素的調查; 。ㄆ撸┫、除鼠、除蟲的效果觀察與評價; 。ò耍﹪晨诎兑约皣鴥韧獗O測傳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傳遞; 。ň牛⿲ΡO測對象開展健康檢查和對監測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人員的管理。 第九十九條 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所發現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的外國人入境。 第一百條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人員,必須根據檢疫醫師的要求,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有效的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第一百零一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國境口岸的涉外賓館、飯店內居住的入境、出境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并區別情況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來自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疫區的人員,檢疫醫師可以根據流行病學和醫學檢查結果,發給就診方便卡。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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