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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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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特殊物品審批單放行。 第十二條 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者托運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應當接受衛生檢查。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或者被傳染病污染的各種食品、飲料、水產品等應當實施衛生處理或者銷毀,并簽發衛生處理證明。 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衛生處理證明放行。 第十三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時,郵政部門應予配合。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郵政部門不得運遞。 第十四條 衛生檢疫單、證的種類、式樣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章 疫情通報 第十五條 在國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國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時,國境口岸有關單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通報;發現檢疫傳染病時,還應當用最快的辦法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時,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通報。 第十七條 在國內或者國外某一地區發生檢疫傳染病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宣布該地區為疫區。 第三章 衛生檢疫機關 第十八條 衛生檢疫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衛生檢疫機關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 衛生檢疫機關的職責: 。ㄒ唬﹫绦小秶承l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衛生法規; 。ǘ┦占、整理、報告國際和國境口岸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終息情況; 。ㄈ⿲晨诎兜男l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員、集裝箱、尸體、骸骨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 。ㄋ模⿲θ刖、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傳播人類傳染病的動物,實施衛生檢疫;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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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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