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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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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蛘咧饕Y狀、患病人數、死亡人數; 。┐嫌袩o船醫。 第二十五條 受入境檢疫的船舶,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懸掛檢疫信號等候查驗,在衛生檢疫機關發給入境檢疫證前,不得降下檢疫信號。晝間在明顯處所懸掛國際通語信號旗: 。ㄒ唬癚”字旗表示:本船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 。ǘ癚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夜間在明顯處所垂直懸掛燈號: 。ㄒ唬┘t燈三盞表示:本船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 。ǘ┘t、紅、白、紅燈四盞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第二十六條 懸掛檢疫信號的船舶,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上船,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準靠近;船上的人員,除因船舶遇險外,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離船;引航員不得將船引離檢疫錨地。 第二十七條 申請電訊檢疫的船舶,首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檢查,合格者發給衛生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可以申請電訊檢疫。 第二十八條 持有效衛生證書的船舶在入境前二十四小時,應當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下列事項: 。ㄒ唬┐、國籍、預定到達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 。ǘ┌l航港、最后寄港; 。ㄈ┐瑔T和旅客人數及健康狀況; 。ㄋ模┴浳锓N類; 。ㄎ澹┐靶l生證書的簽發日期和編號、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的簽發日期和簽發港,以及其他衛生證件。 經衛生檢疫機關對上述報告答復同意后,即可進港。 第二十九條 對船舶的入境檢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時間內實施;凡具備船舶夜航條件,夜間可靠離碼頭和裝卸作業的港口口岸,應實行二十四小時檢疫。對來自疫區的艙舶,不實行夜間檢疫。 第三十條 受入境檢疫船舶的船長,在檢疫醫師到達船上時,必須提交由船長簽字或者有船醫附簽的航海健康申報書、船員名單、旅客名單、載貨申報單,并出示除鼠證書或者免予除鼠證書。在查驗中,檢疫醫師有權查閱航海日志和其他有關證件;需要進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衛生情況時,檢疫醫師可以向船長、船醫提出詢問,船長、船醫必須如實回答,用書面回答時,須經船長簽字和船醫附簽。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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