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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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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對第八章規定以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不超過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的就地診驗或者留驗以及其他的衛生處理。 第六條 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入出境,但是對來自國外并且在到達時受就地診驗的人,本人耍求出境的,可以準許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檢疫醫師應當將這種情況在出境檢疫證上簽注,同時通知交通工具負責人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七條 在國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該場所的人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體,必須經衛生檢疫機關查驗,并簽發尸體移運許可證后,方準移運。 第八條 來自國內疫區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國內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向到達的國境口岸衛生檢疫機關報告,接受臨時檢疫。 第九條 在國內或者國外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報請國務院決定采取下列檢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ㄒ唬┫铝罘怄i陸地邊境、國界江河的有關區域; 。ǘ┲付承┪锲繁仨毥涍^消毒、除蟲,方準由國外運進或者由國內運出; 。ㄈ┙鼓承┪锲酚蓢膺\進或者由國內運出; 。ㄋ模┲付ǖ谝蝗刖掣劭、降落機場。對來自國外疫區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險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沒有經第一入境港口、機場檢疫的,不準進入其他港口和機場。 第十條 等物品在到達口岸的時候,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對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或者發現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 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貨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實施衛生檢疫、衛生處理的,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給予方便,并按規定辦理。 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衛生處理證明放行。 第十一條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入境、出境。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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