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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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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示范區建設過程中,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示范區建設結束后按規定進行驗收,具體驗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三方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使用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廣東省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自然資源廳主管,用于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按照“先謀事,后排錢”的理念,科學合理安排預算資金。 (二)按照“誰主管、誰具體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實施跟蹤、評估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 (三)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和監控,并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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