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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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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年度實施方案將作為項目管理和績效考核的依據,一經備案,有關實施主體、目標任務、績效目標、資金用途、實施期限等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項目實施,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和實施效果符合要求,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加快支出進度。應在項目完成后1個月內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調整。確需調整的項目:由各地市在任務清單范圍內調整,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制定總的任務清單,對各地市項目實施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自然資源廳隨任務清單下發的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跟蹤監管,開展績效自評和驗收考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完畢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驗收合格的,由組織驗收部門及時將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由組織驗收部門及時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項目承擔單位再次按程序申請驗收。 第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將不定期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對預算執行較差的市進行通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公開。下放地市的專項資金,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開。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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