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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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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廣東省礦產資源國情調查、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編制和儲量動態監測項目相關的專項調查、報告編制、數據庫建設、成果檢查驗收等支出。 第十一條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它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它項目無關支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經費支出進度要與工作任務的推進相匹配。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分項目核算。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四條 年度項目計劃和專項資金一經下達,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按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加快支出進度。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年度任務內容后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結轉結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各類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報項目預算時,應當編制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安排資金。如項目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調整績效目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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