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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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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省級項目庫申報管理; (三)負責制定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分配方案、任務清單; (四)負責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對市縣的資金分配和預算支出等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 (五)負責專項資金監督核查、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 第六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自然資源廳下達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負責市縣項目庫申報管理; (二)負責專項資金細化分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管; (三)負責組織績效評價工作; (四)負責信息公開,接受省級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安排計劃,由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具體獎勵資金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組織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安排,綜合考慮全省已建成待獎勵綠色礦山情況,確定當年度獎勵的綠色礦山數量。 第九條 單個綠色礦山獎勵額度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獎勵礦山數量和礦山類型(分為金屬、非金屬(不含采石場)、采石場、地熱礦泉水四類)進行確定。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目錄清單、分配方案及任務清單并按要求報批,省財政廳批復文件下達(含提前下達)后30日內下達資金分配情況、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資金分配情況、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后要積極配合本級財政部門做好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獎勵資金的分解下達工作,及時將資金撥付給列入獎勵對象的礦山企業。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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