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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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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海砂開采年度計劃落實情況,綜合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經廳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賦予相應權重或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一)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 (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下達資金和任務清單30日內,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并按照“誰制定方案、誰補充”的原則,在市項目管理系統補充錄入省財政廳資金下達文號和市當年實際安排省級財政資金金額。因申請金額和實際安排金額不一致,需修改信息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系當地財政部門修改完善。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確因特殊情況已申報其他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僅限于以下使用范圍,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一)海砂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二)海域使用論證工作; (三)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四)海域使用金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值評估工作; (五)海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工作; (六)海砂出讓環節相關工作。 (七)開展以上工作所需專家論證、評審等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或參與轄區內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實施目標、績效目標、實施內容、經費預算、實施監督、驗收計劃和績效評價等內容。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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