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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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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妥善使用獎勵資金,進一步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落實績效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預算時,應當編制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績效監控并定期進行績效自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申報綠色礦山的礦山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通過后作為推薦綠色礦山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統一對各地上報的推薦綠色礦山組織現場抽查審核,審核通過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入擬獎勵綠色礦山名單。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礦產資源國情調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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