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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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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監管機制,全面推進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組織和協調,統籌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申請、分配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統籌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編制、申報。 (二)負責制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目錄清單、績效目標。 (三)對下達地市的專項資金,在下達資金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對各市的資金使用加強指導。 (四)負責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對下達地市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組織項目考評。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下達的市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自然資源廳下達的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負責對下達的專項資金細化分配、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核、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跟蹤監管。 (二)組織項目績效評價和驗收工作。 (三)做好專項資金監督核查、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接受省級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和資金使用安全,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及時開展并完成項目工作,加強財務管理,做好績效自評、項目驗收總結等工作,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根據三年行動計劃等年度計劃及各地市的準備情況進行分配,各地市按照年度計劃對擬開采區域提前做好征求意見等準備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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