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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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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二)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 第五條示范區所在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編報專項資金使用安排; (二)承擔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完成省廳下達的任務和績效目標; (四)承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五)按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關于推進廣東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示范區建設的指導意見》(粵自然資發〔2019〕37號 )統籌考慮示范區布局和各地申報情況,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并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報省財政廳。 第七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采取“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省自然資源廳在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含提前下達)后下達任務清單,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后編報資金使用安排。 第八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庫,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對入庫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示范區建設和省級管理工作。 第十條示范區建設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編制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 (二)實施海岸線整治修復、魅力沙灘建設、海堤生態化、濱海濕地恢復、美麗海灣建設等生態保護修復示范工程; (三)加快現代海洋產業發展,支持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區域集聚發展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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