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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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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了《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發布施行。 附:《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煤炭資源的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以及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嚴禁進行煤炭生產活動。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對全國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行行業管理,煤炭生產必須符合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煤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登記、審查、頒發、年檢和監督管理等項工作。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企業和所屬的地方國有煤礦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國有煤礦企業、外商投資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領取的采礦許可證; (二)有經過批準的開采煤層層位、范圍、儲量; (三)有能滿足設計需要的最終煤田地質勘探報告和正式的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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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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