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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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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國有煤礦企業; (三)鄉鎮煤礦企業。 第十條各類煤礦企業進行煤炭生產,依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須以礦井為單位申請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一礦(井)一證。 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煤炭資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外商投資煤礦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一)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申報材料由礦務局(公司、煤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煤炭資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外商投資煤礦企業申報材料經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地方國有煤礦企業、其他國有煤礦企業、鄉鎮煤礦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一)向煤礦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領取申請表及其他申請表格; (二)地方國有煤礦企業和其他國有煤礦企業申報材料需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向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鄉鎮煤礦企業申報材料需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向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需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煤礦企業應持批準文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應在發證后30日內向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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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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