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拆除;拒不拆除的,責令拆除。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占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璧K煤礦建設,致使煤礦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
。ǘ┕室鈸p壞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的;
。ㄈ⿺_亂煤礦礦區秩序,致使生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ㄋ模┚芙^、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七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設立煤炭經營企業予以批準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