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并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七條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煤炭工業發展,促進煤礦建設。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
第十八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忻旱V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
。ǘ┯杏媱濋_采的礦區范圍、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ㄈ┯虚_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ㄋ模┯蟹厦旱V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
。ㄎ澹┯泻侠淼拿旱V礦井生產規模和與其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權限審查批準。
審查批準煤礦企業,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
經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準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煤礦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礦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煤礦建設應當堅持煤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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