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地區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
煤炭資源回采率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采條件確定。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進行復采或者開采邊角殘煤和極薄煤。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煤炭產品質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分等論級。
第三十一條 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
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三十二條 因開采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關閉煤礦和報廢礦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煤礦企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的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發展多種經營。
第三十五條 國家提倡和支持煤礦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煉焦、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推廣潔凈煤技術。
國家采取措施取締土法煉焦。禁止新建土法煉焦窯爐;現有的土法煉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
第三十九條 礦務局長、礦長及煤礦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