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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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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及其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村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資料收集、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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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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