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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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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自然災害搶險避災、災后恢復重建; (四)行政區劃調整; (五)重要民生項目建設;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規劃實施評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規劃修改報批程序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編制報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條 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劃修改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劃修改的原因、依據、主要內容、方案評價和措施建議; (二)規劃修改方案主要表格,包括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情況表、規劃指標調整情況表、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變化情況表; (三)規劃修改方案主要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前后對比圖、土地利用分區調整圖、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調整圖; (四)規劃修改方案數據庫成果; (五)規劃修改征求意見情況、修改說明等其他材料。屬于評估后修改的,還需要同時報送規劃實施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必要;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 (三)是否符合國家戰略和土地利用管理政策,是否符合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 (四)主要指標安排是否合理、可行,與上級規劃是否銜接,涉及增加規劃指標的,增加的途徑是否落實;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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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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