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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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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規劃說明以及與相關規劃協調銜接情況。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其中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前款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三)土地利用功能分區及其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基本農田集中劃定區域; (七)重點工程安排; (八)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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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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