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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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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先布局國土安全和生態屏障用地; (二)協調安排耕地、基本農田和基礎設施用地; (三)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 (四)維護和擴大城鄉綠色空間; (五)穩定自然和人文景觀用地; (六)發揮農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態空間; (七)防范污染區域環境風險,因地制宜整治利用; (八)盡量避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壓覆國家重要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編制市級、縣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充分考慮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因地制宜劃定下列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 (一)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 (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 (三)城鄉建設用地禁建邊界; (四)允許建設區; (五)有條件建設區; (六)限制建設區; (七)禁止建設區。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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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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