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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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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其他圖件等。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核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按照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核。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依法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依照法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數據庫; (五)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核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自收到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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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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