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
|
第三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 (二)節約集約用地落實情況; (三)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及空間布局實施情況; (四)生態用地保護落實情況; (五)土地利用重大工程與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六)規劃實施措施執行情況; (七)規劃背景重大變化情況; (八)評估結論。 第三十八條 城、鎮、村和工礦建設發展空間應當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 市、縣在不改變允許建設區規模、不突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和有條件建設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方案,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調整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的空間布局。 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報規劃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章 規劃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規劃,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 (一)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二)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
關鍵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