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指把加工和擴大出口或收取報酬相結合的一種購銷方式,主要有三種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來件裝配。
寄售貿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委托代銷客戶(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貨物售出后,再將貨款扣除傭金后匯交出口商。
轉口貿易: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易貨貿易:指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以物換物形式的貿易方式。
服務:包括運輸、旅游、通訊、建筑、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
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將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二個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的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帳數據集中存放在"公共數據中心",為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數據核查,同時為企業提供門戶網站,聯網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化管理系統。 該系統主要包括通關管理、出口收匯管理、加工貿易管理、出口綜合管理、企業綜合管理以及其他綜合業務。具體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艙單、進口汽車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以及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等電子底帳聯網核查、核注、核銷等應用項目,以及企業在網上辦理進出口報關、出口交單、出口退稅等業務的應用項目。
非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 200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通過一個公共數據中心平臺,集中了全國數據。各商業銀行總行與數據中心平臺聯網,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通過內部網絡與其總行連接。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也與數據中心平臺聯網,各級外匯局通過內部網絡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連接。這樣,銀行按外匯局規定的標準售匯,每一筆售匯信息均進入系統。如有重復售匯,系統就會自動識別提示。外匯局對特殊售匯的核準信息也可以通過系統傳送到銀行,供銀行調閱查詢。外匯局、銀行聯網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對,可以有效防止重復售匯,及時、自動匯總個人購匯信息并進行分類,從而加強對個人購匯情況的分析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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