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后,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后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給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銀行間外匯市場: 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遠期結售匯業務: 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公司在代理進口業務時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并對所辦單據的真實性負責,禁止無證購匯,以假單證向銀行申請購匯或套購外匯的行為。
騙購外匯行為: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規定了騙匯行為。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復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