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作業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爆破工有權拒絕放炮:
一、支架、充填(或放頂)、采高(或采剝段高)、炮眼布置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有冒頂(或邊坡滑落)的危險;
二、瓦斯超限;
三、工作面有透水或瓦斯突出征兆,或炮眼內溫度異常;
四、電纜或其他設備未加保護;
五、未設警戒。
第五十條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地點爆破,必須使用放炮器,禁止使用秒(半秒)延期雷管和非煤礦安全炸藥。每個炮眼都必須按照規定封泥。每次爆破前都必須檢查瓦斯;在有瓦斯突出危險地帶爆破,必須執行震動放炮的有關規定;在有引起炸藥自爆的硫化礦體中爆破,必須嚴防藥粉與礦體直接接觸。
第六節工業衛生標準和檢測
第五十一條在工人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濃度,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其中粉塵濃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粉塵種類 最大容許濃度
。ê量/米3)
1. 含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 2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