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在人員上下班通過的立井井筒、垂深超過90米的傾斜井巷、長度超過15 印米的平巷(包括平峒)中,必須有機械運人設備。非規定運人的設備禁止乘人。
第四十條提升裝置必須有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絞車房之間,除有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直通電話。
第四十一條斜井提升系統必須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和設施。行車時,井巷中嚴禁行人。
第四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設備維護、檢修和使用制度。機電設備的保護、保險及其他安全設施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不得甩掉不用。
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禁止操作設備。非專責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五節爆破
第四十三條礦山企業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由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根據《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本節的規定制定安全技術規程進 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爆破材料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產品出廠說明書。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所規定的范圍使用爆破材料。
第四十五條所有爆破材料庫不得超量儲存,不得發放、使用變質失效或外部破損的爆破材料。
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爆破材料領退制度。
任何人不得私藏爆破材料,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存放爆破材料。丟失爆破材料,必須嚴格追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明確規定警戒區范圍和崗哨位置以及其他安全事項。爆破后留下的盲炮(瞎炮),應當由現場作業指揮人和爆破工組織處理。未處理妥善前,不許進行其他作業。
施行大爆破,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爆破說明書。大爆破專門設計的審批權限由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規定。
第四十八條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礦井測量部門必須提出準確圖紙。當兩個互相貫通的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米時,只許從一個工作面掘進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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