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自然發火嚴重的礦井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
二、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采結束后,及時封閉采空區;
三、建立防火灌漿系統;
四、定期檢查井巷密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然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分。
火區啟封和注銷的批準權限,由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規定。
第四節機電和運輸
第三十七條礦山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試驗等工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應當制定以下技術管理標準:
一、礦山安全用電的電源、電壓、線路和保護;
二、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和測定;
三、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
四、井下檢漏繼電器的安裝、運行和維修;
五、礦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電線)的選型、使用、連接、維護和試驗;
六、井下通訊、照明(包括事故照明)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八條礦山地面準軌鐵路運輸和汽車運輸,必須按照國家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應當制定以下技術管理標準:
一、鋼絲繩、連接裝置和吊罐、吊斗、吊桶的提梁以及保險鏈等的安全系數;
二、鋼絲繩和鋼絲的直徑與滾筒和天輪(或摩擦輪)的直徑之比;
三、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的最小間隙;
四、對機械運人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運行規定;
五、提升絞車和穩車的常用閘、保險閘和防止過卷、過速、過電流或無電壓保護裝置,以及防墜器、阻車器等的安全技術標準;
六、電機車的適用范圍、運行制度和列車制動距離,以及機車、架線、軌道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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