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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業務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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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這個案例不難看出,這是一起以詐騙議付行押匯款為目的、境內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劃的騙匯案件。由于B銀行以UCP500為依據,并不被較大金額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辭所迷惑,而是合理、審慎地審核單據,避免了一起重大騙匯案件的發生,防止了國家巨額外匯的流失。不法分子的陰謀之所以沒有得逞,主要由于B銀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幾點: 第一,沒有片面地為追求擴大業務量而辦理此筆大額信用證項下的押匯,而是時時保持警惕,堅持合規經營,不違規操作,始終對形勢的發展有清醒的認識,有效防止了詐騙案件的發生,維護了銀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以統一慣例做為辦理國際業務的依據。根據統一慣例的規定,FBL是由運輸行出具和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它與B/L是兩個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單,更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權憑證,這導致了A公司在沒有裝船的情況下可以取得FBL,妄圖以此來代替提單蒙混過關。 第三,牢牢掌握國際慣例,就會在信用證實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始終把握局勢的發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請人為B銀行設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額信用證為誘餌,伴以并不是物權憑證的FBL,妄圖誘導B銀行使其想當然地認為FBL就是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從而為A公司辦理押匯,再將單據寄出,必將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從而達到詐騙B銀行押匯款的目的。其次,在B銀行審出不符點并電提后,申請人要求開證行不做出付款承諾,即并不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接受不符點,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銀行不以國際慣例為依據,就會想當然地認為此修改表示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就會為A公司辦理出口押匯,而開證行遲遲不給B銀行回復,就是在等待辦完押匯并將單據寄來時,再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提出拒付。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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