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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業務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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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布迪公司為何在199O年6月2O日才將檢驗證書寄給華華亞公司,是因為根據雙方簽署協議的規定,布迪公司在1990年5月20日才享有對貨物的所有權,因而其檢驗貨物及索賠就在5月20日以后開始。針對誰是合同的買方及貨品質量兩個問題。華亞公司和布迪公司產生了上述分歧,對于這些分歧中孰是孰非.仲裁庭必須作出明確的裁決。 代理是許多國家商人在從事進出口業務中習慣采用的一種貿易做法。從法律意義上講,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者執行其他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人只是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問。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他對該合同也不承擔個人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代理人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從而使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個人責任。對此,大陸法與英美法有不同的規定。 大陸法把代理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兩種。如果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即為直接代理;反之,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本人的利益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則為間接代理。在這種情況下,本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英美法則沒有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之分。 對合同標的物的驗收是重要的貿易環節,如何檢驗、按什么標準檢驗、在什么時候檢驗等,都必須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說明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執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代為檢驗貨物。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合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說明不符情報,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買方如發現貨物有缺陷,應在發現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索賠請求。 例32: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 金額為100萬美元,購花崗 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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