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b.采空區(包括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c.礦石運輸線路;
d.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e.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f.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陷落區的位置。
上列圖表應隨生產的發展,每年至少填繪一次。
4.12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4.13礦山建設項目必須有按國家規定程序、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必須對礦山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有安全衛生專篇,并應貫穿于各專業設計中。
4.14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并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出入礦井的掛牌考勤制度和檢查制度。值班區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調度室與有關部門,并及時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4.17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應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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