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5.5.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必須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后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5.6井巷維護和報廢
5.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記錄。
5.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5.6.3維修斜井和平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過兩架;
c.撤換頂板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區、必須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d.清理浮石時,必須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e.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并設警戒和明顯標志;
f.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得有人。
5.6.4維修豎井,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堅固的平臺上作業,平臺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臺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
b.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c.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
d.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5.6.5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須及時封閉,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入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柵欄,并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5.6.6廢豎井和傾角30(以上的廢斜井,其支護材料一般不準回收,如必須回收,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30(以下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回收,必須由內向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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