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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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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ㄒ唬└劭、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ǘ┲匾I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ㄈ╄F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ㄋ模┲匾恿、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ㄎ澹﹪覄澏ǖ淖匀槐Wo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乙幎ú坏瞄_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章名】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并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準。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巖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章名】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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