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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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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 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 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 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十一、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 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十二、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 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 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 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 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 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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