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內探礦權、采礦權退出有著重要的時代背景。特別是黨的十八大確立“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以來,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矛盾越來越凸顯。在生態優先的新形勢下,對自然保護區的礦產資源開發進行嚴格的限制,彌補礦產資源開發的歷史欠賬,符合重典治亂的基本理念。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探礦和采礦行為必須全面退出自然保護區已經不可避免。那么,自然保護區內原有的合法礦業權該如何退出,又該如何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近日,中國礦業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知名礦業專家、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土地礦產法律顧問吳永高。
中國礦業報: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定都有哪些?
吳永高: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矛盾由來已久,也是客觀存在的。探礦活動對生態環境擾動較小,對保護區內動植物和自然生態造成的影響十分有限,探礦又屬于“找寶”活動,從政策上來說應當是鼓勵的。采礦活動可能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較大,可能對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動植物、地質環境、水、空氣等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為此,我國《礦產資源法》確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森林法》、《草原法》、《水法》也對礦產資源開發涉及森林、草原和資源保護等做出了限制性規定!蹲匀槐Wo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和政策文件也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自然保護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依法退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自然保護區條例》和環保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號,以下簡稱“十部門57號文件”)。
中國礦業報:礦業權要退出自然保護區,首先要明確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和功能區劃。目前在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方面還存在哪些障礙?
吳永高:明確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和功能區劃是礦業權退出的前提。經過60多年的發展,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自然保護區的數量迅速增加,類型日益豐富,面積顯著擴大。截止到2015年底,我國現有各類自然保護區共計2740個。自然保護區面積14702.8萬公頃,約占國土面積的14.8%。(編者注:截至2016年,全國共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750個。)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