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的調整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蹲匀槐Wo區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中明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包括的范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并規定了自然保護區調整的條件、程序和審批等內容。北京、青海、陜西等多個省份也出臺了相關規定。
在前述情形均排除的情況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的采礦權,必須關停退出,涉及政府補償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國礦業報: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補償依據有哪些?
吳永高:探礦權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補償問題,既有理論依據支撐,也有法律政策的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是自然保護區內合法探礦權采礦權退出獲得補償的重要理論依據。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中最為重要的原則,屬于行政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具體是指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行政主體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導性等行政行為的信賴而產生的值得保護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否則應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給予補償。因為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和公信力,所以政府要遵循基本的誠信原則,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原來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撤銷或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從現有的法律政策來看,我國已經在較為廣泛的領域建立了行政補償制度,比如土地管理、防沙治沙、消防、防洪、水資源利用等方面都有行政補償的法律制度!段餀喾ā返谝话俣龡l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薄缎姓S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边@是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重要體現,也是探礦權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應當給予補償的直接法律依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