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建設在取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有的保護區劃定的不夠科學,很多地方為爭取上級財政補貼,在沒有經過科學論證的情況下,隨意申請劃定自然保護區;有的因為各種創建活動,過分追求保護區面積的增加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部分自然保護區目前仍然存在保護區邊界范圍不清楚和功能規劃分區不明確的問題,這和探礦權、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息息相關。因為探礦權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必須界定兩個問題:一是要界定探礦權采礦權是不是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二是要界定探礦權采礦權是不是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
一是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不清楚。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钡珜嵺`中,基于當時申請劃定自然保護區的不科學,管理上的粗放和混亂,特別是土地權屬的矛盾,導致相當部分自然保護區在建立時沒有明確的坐標,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并不清楚。如果自然保護區的邊界范圍不清楚,直接導致如何認定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否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這個問題的出現。如果不能確認探礦權采礦權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就不能適用自然保護區的相關規定,要求探礦權采礦權退出就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二是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分區不明確。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不同的功能分區保護力度是不一樣的,其中核心區和緩沖區內范圍內不允許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嚴格控制人類活動,實驗區范圍則允許有一定的生產設施和建設項目。但實踐中我國已有的自然保護區還有相當比例沒有明確劃分功能區。根據十部門57號文件,要求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退出的是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所以,判斷探礦權采礦權是否處于核心區和緩沖區就非常關鍵,如果自然保護區沒有劃定核心區和緩沖區,那么認定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退出也是存在爭議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