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到期探礦權,探礦權人不申請延續或者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自然終止。如果探礦權人申請延續或者轉為采礦權,因自然保護區原因不予辦理相關登記的,應當給予探礦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對探礦權具體補償的方法和標準有兩個,一是成本補償法:包括取得探礦權過程中已經繳納的相關費用,如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等探礦實際勘查投入,資金占用的成本。二是價值評估法:對探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其中,處于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到期的,如果其勘查結果沒有探明資源量的,經儲量評審認為不應該轉為下一勘查階段或者繼續進行投入的,探礦權自然終止,不需要給探礦權人補償。這體現了探礦本身屬于高風險的投資行為,特別是在普查階段的探礦行為,如果因為沒有探明資源量而造成投資損失,應當由探礦權人自己承擔。杜絕那些本來計劃主動放棄探礦權,不再打算進行勘查投入的,現在因為自然保護區退出有補償政策而不再主動放棄,要求政府給予補償的情形。
對未到期探礦權,被要求強制退出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給予探礦權人補償。補償的具體標準同上。
采礦權到期的,如果采礦許可證年限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服務年限一致的,到期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不需要給予采礦權人補償。采礦權到期的,如果采礦許可證年限短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服務年限,采礦權人申請延續,因自然保護區原因不予辦理延續登記的,需要給予采礦權人補償。對采礦權具體補償的方法和標準包括兩種。一是成本補償的方法:包括補償剩余儲量對應的價款、礦山基本建設投入剩余年限的折舊費用、資金占用的成本。二是價值評估的方法,對目前的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未到期的采礦權,被要求強制退出自然保護區的,應當給予采礦權人補償。具體的補償的方法和標準同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勘查投入和礦山開發基本建設投入,由于不同的勘查技術水平、不同的勘查手段和開發設計方案、實際建設水平等情況,可能投入經費數額差距巨大。具體數額應當經政府相關部門核定或者專業的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充分考慮投資的折舊和攤銷性費用。另外,具體的補償額度應當考慮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的公益性以及當地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在公平補償的原則下綜合平衡統籌考量。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