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報:自然保護區的礦業權該如何退出?
吳永高:無論是目前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政策還是礦產開發的實際需要,對探礦權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都應該區別對待,切不可搞“一刀切”的政策。無數次歷史經驗證明,“一刀切”、“層層加碼”的政策往往是矯枉過正,用力過頭,無法達到自然保護區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利益平衡,無法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初衷。
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開礦、采石、挖沙等行為,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角度,可以看出所禁止的是采礦行為,并沒有禁止探礦行為!蹲匀槐Wo區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應當經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所以,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活動,也應當得到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但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來評估地質調查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而對采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可通過兩種途徑,對邊界范圍和功能分區明確的自然保護區,所有礦業權可一律退出。而對邊界范圍和功能分區不明確,甚至盲目追求“高大上”且沒有保護功能的自然保護區,則可以通過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的方式使部分采礦權合法化,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
前文提到,截止到2015年,我國自然保護區保護面積達到14702.8萬公頃,約占整個國土面積的14.8%。礦產資源的賦存地也多在崇山峻嶺、奇峰險川之間,和設定的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多有重疊。環境保護屬于公共利益,“環保優先”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任何以犧牲環境保護為代價的經濟發展都是不可取的。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不僅僅涉及礦業權人的利益。礦產資源及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一國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將保障礦產資源安全作為國家資源戰略的首要目標。我國政府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能源安全保障體系,能源自給能力保持在85%左右。
所以,涉及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問題時,應當采取“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基本思路,合理評估自然環境生態系統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利益平衡。特別是針對原來自然保護區設定不科學,保護對象、保護等級和保護區劃定范圍沒有經過科學論證的,應當經過重新科學論證、合理劃定;對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保護區能夠縮小范圍或者異地補劃面積的,應當調整保護區的范圍,為礦產資源開發做好鋪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