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科學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礦產品運銷、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經批準后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可依法轉讓。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加強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在本省合資、合作或者獨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統一規劃,鼓勵投資者優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治地方利益,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
第九條 勘查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 ,
第十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