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疊區爭議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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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處理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疊區爭議(以下簡稱重疊區爭議),促進煤層氣與煤炭產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解決重疊區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協調解決重疊區爭議,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落實“先采氣、后采煤”和采煤采氣相銜接的要求,促進重疊區煤層氣、煤炭資源綜合高效利用。
第四條 協調解決重疊區爭議,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具體解決方式。鼓勵當事人經自主協商,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調解。如自主協商、行政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且當事人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廳可以按照省政府規定提出裁決建議,或者按照國土資源部委托作出行政裁決。
第五條 在解決重疊區爭議前,當事人應保持克制,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條 解決重疊區爭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ㄒ唬┊斒氯撕炇鸢踩ケf議,建立日常協調保障機制;
。ǘ┊斒氯藢嵤┖献骺辈殚_采,促進資源綜合勘查、綜合利用;
。ㄈ┊斒氯朔蛛A段調整重疊區范圍,或者一次性調整全部重疊區范圍,實現采煤采氣一體化。
煤層氣與煤炭重疊區資源利用安全互保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發布。
第七條 當事人對自主協商達成的協議、通過行政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及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應當認真履行;涉及勘查、開采范圍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應當與國內外合作方、作業承包方協調一致,保障協議的達成與履行。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申請,省國土資源廳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和省政府安排、國土資源部委托分別作出處理(國土資源部已經作出處理的除外)。
省國土資源廳可根據重疊區爭議的具體情形,商國土資源部有關單位共同實施行政調解、行政裁決。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