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疊區爭議,是指在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含探礦權、采礦權)重疊區內因勘查開采煤層氣引發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存在煤層氣與煤炭礦業權重疊區爭議的礦業權人(含探礦權人、采礦權人)。
本辦法所稱行政調解,是指省國土資源廳為化解社會矛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居間協調處理礦業權人之間重疊區爭議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決,是指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上級機關的委托,處理礦業權人之間重疊區爭議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申請資料,包括應當提交的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其中紙質文檔兩份應寄送至省國土資源廳、電子文檔應發送至指定郵箱,并確保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檔內容完全一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一頁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