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殊設計使堵轉電流小于4.5倍額定電流的籠型異步電動機,過轉矩可低 于1.6倍額定轉矩,但應不低于1.5倍額定轉矩。
對具有特殊起動特性(如在變頻下使用)的異步電動機和高轉矩要求(例如起重) 的專門用途電動機,其過轉矩能力應由制造廠和用戶協議。
7.2.3 多相同步電動機
任何工作制的多相同步電動機在熱狀態下應能承受下列規定的過轉矩,歷時 15s而不失去同步及發生有害變形,此時電壓、頻率及勵磁應維持在相當于額定負 載時的數值。對采用自動勵磁的同步電機,亦應能承受下列規定的過轉矩,此時 勵磁裝置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同步感應(繞線轉子)電動機 1.35倍額定轉矩
圓柱形轉子同步電動機 1.35倍額定轉矩
凸極同步電動機 1.50倍額定轉矩
7.2.4 其他電動機
單相電動機、換向器電動機及其他電動機過轉矩的數值,應在該類型電機的 標準中規定。
7.3 最小轉矩
如無其他規定,籠型異步電動機在額定電壓下的最小轉矩應不低于下列規 定。
7.3.1 單速三相電動機
額定功率小于100kW者,為0.8倍額定轉矩和0.5倍堵轉轉矩。
額定功率為100kW及以上者,為0.3倍額定轉矩和0.5倍堵轉轉矩。
7.3.2 單相和多速三相電動機
其最小轉矩應不低于0.3倍額定轉矩。
7.4 超速
各類型電機應能承受如表6所規定的超速,持續時間為2min。
表6 超 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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