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額定電壓超過11kV的定子繞組,表2規定的溫升限值應減去如下數值:
a.11kV以上至17kV,每1kV(或不足1kV)為1K。
b.17kV以上,每1kV(或不足1kV)在減去a項數值之后再減去0.5K。
5.3.3 軸承的容許溫度
當采用5.2.11條中的測點A進行測量時,軸承的容許溫度為:
滑動軸承(出油溫度不超過65℃時)為80℃
滾動軸承(環境溫度不超過40℃時)為95℃
對大型汽輪發電機的軸承和立式安裝的大型電機的推力軸承、導軸承或其他 特殊軸承,其容許溫度可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另行規定。
5.3.4 運行條件與規定不同時溫升限值的修正
屬表1范圍內用空氣間接冷卻的電機,如運行地點的海拔和環境空氣溫度與 第4.1條的規定不同時,以及用水冷冷卻器的電機、如初級冷卻介質的實際最高 溫度與第4.1條的規定不同時,表1規定的溫升限值應按如下規定作修正:
5.3.4.1 如最高環境溫度為40℃且海拔不超過1000m時,表1規定的溫升限值不 作修正。
5.3.4.2 如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超過60℃或低于0℃, 溫升限值應由制造廠和用戶協議規定。
5.3.4.3 如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在40℃至60℃之間時, 表1規定的溫升限值應減去環境溫度超過40℃的數值,參見圖10。
5.3.4.4 如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在0℃和40℃之間時, 溫升限值一般不加;然而在制造廠與用戶之間協議后允許增加,但不應超過指定 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減去40℃的差值,最大為30K,參見 圖10。
5.3.4.5 如電機指定在海拔1000m至4000m之間使用、而最高環境溫度未作規定 時,則認為由于海拔升高所引起的冷卻效果的降低可由最高環境溫度相應地降低 得到補償,因此表1規定的溫升限值不作修正。所指定的海拔和得以補償的環境 溫度應按第10.2條的規定標于銘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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