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對保險費的保險利益有關的另一種情況是退保費的保險問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7條1款2項規定,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停泊超過30天時,停泊期間的保費按凈保費的日比例的50%計算,但本款不適用于船舶發生全損的情況,而且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不辦理退費。 這就是說,如果船舶在港口停泊超過30天,但后來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了全損,包括推定全損,那么這筆本可以退還的保費也不退了。因此被保險人為了要避免這部分損失,可以對這筆保險退費投保。
5.15 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代理人僅僅是船東或貨主或其他人的代理,而與海上財產并無直接關系的話,那么他便沒有保險利益。這是代理人最經常發生的情況。在1798年的Wolff v. Horncastle一案中,發貨人將發給收貨人的貨物單據,包括提單,交給其代理,并請代理轉交給收貨人。為此給代理開了一張300英鎊的單據,代理收下了。然而,收貨人卻拒收貨物及單據。這樣一來,代理只好保留這些單據,并以代理的名義投保了貨物,隨后通知了發貨人,且得到了發貨人的允許。法庭在審理此案時認為保單符合1788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代理對那300英鎊借款具有保險利益。法官Buller J.在判決中說,“我同意如果借款與被保險物無關而且也不可能產生留置權的話,是沒有保險利益的;但如果借款是由被保險物引起的,而且享有留置權的話,就可以產生保險利益!狈ü貶eath J.說,本案中“很明顯代理已成了實際的收貨人,因為提單交給了他,而且一直為他所占有。如果船是安全的,那么代理先投保后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和先取得同意再投保,兩者之間又有什么區別呢?當然,如果收貨人又改變了主意同意收貨,那么代理是沒有保險利益的,(可事實上是收貨人拒絕收貨)代理就具有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 (a contingent and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interest),足以使他有權投保貨物” 。與此相類似的一種情況可能是,當賣方在CIF價格條件下將提單、保單和收據等文件交給銀行結匯后,由于種種原因銀行不能從買方得到錢。這在現代國際貿易中還是經常發生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