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完工后,在試運行期內,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第二十四條 煤礦在申領、換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同時抄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煤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旱V的基本情況;
。ǘ┟旱V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管理機構情況;
。ㄈ┟旱V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情況;
。ㄋ模┞殬I病危害因素名稱、監測人員及儀器設備配備情況;
。ㄎ澹┞殬I病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旱V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及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證明材料;
。ㄆ撸﹦趧诱呗殬I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ò耍┞殬I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與告知情況;
。ň牛┟旱V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情況;
。ㄊ┓、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煤礦企業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七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煤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