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ㄊ┞殬I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制度;
。ㄊ唬┞殬I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ㄊ┞殬I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ㄊ┞殬I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ㄊ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九條 煤礦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裝備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監測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 煤礦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根據監測、檢測、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同時將日常監測、檢測、評價、落實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檢測、評價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十一條 煤礦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二條 煤礦應當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減少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十三條 煤礦應當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規定,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 煤礦應當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十五條 煤礦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煤礦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接受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等內容。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